【单选题】【消耗次数:1】
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
特定的调整程序
特定的调整对象
特定的发展历程
特定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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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 )。
①  特定的调整程序
②  特定的调整对象
③  特定的发展历程
④  特定的法律渊源
【单选题】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 )
①  人身与财产关系
②  分配关系
③  经济关系
④  人身关系
【判断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①  正确
②  错误
【单选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①  经济关系
②  特定的经济关系
③  法律关系
④  特定关系
【判断题】 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①  正确
②  错误
【单选题】 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 )中的地位
①  法的体系
②  法的结构
③  法的概念
④  法的功能
【单选题】 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 )中的地位
①  法的体系
②  法的结构
③  法的概念
④  法的功能
【单选题】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①  所有的经济关系
②  特定的经济关系
③  经济管理关系
④  经济协作关系
【多选题】 经济法的渊源有( )。
①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③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④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单选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①  国际私法关系
②  国际公法关系
③  国际经济关系  
④  国际商事关系
随机题目
【单选题】 限售股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
①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②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③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合理税费
④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单选题】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 )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①  当月1日起3个月
②  次月1日起3个月
③  次月1日起2个月
④  次日起2个月
【单选题】 纳税人发生( )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
①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②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③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④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单选题】 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的政策表述错误的是( )。
①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税,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否达到12万的范围内
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填写时,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③  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④  对于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可以通过境外信托避税,即将个人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设立在避税地,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此过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 )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  其他所得
②  股息红利所得
③  工资、薪金所得
④  财产转让所得
【单选题】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  工资、薪金所得
②  其他所得
③  财产转让所得
④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单选题】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额计算公式为( )。
①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②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5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500)/规定月份数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单选题】 粤地税函[2009]940号文规定,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  财产转让所得
②  其他所得
③  偶然所得
④  股息、红利所得
【单选题】 个人将股权赠与( )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  配偶
②  父母
③  子女
④  同事
【单选题】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
①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②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③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④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